时间:2025-01-09 15:23:37
消费警示
不合格情况说明
(一)座兜的座垫与靠背的角度和靠背的高度
座兜的座垫和靠背的角度是推车舒适性以及对儿童脊柱安全性的重要性能指标。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按5.10(靠背高度的测量)条款测试时,靠背的高度不应少于380mm。一旦最小角度小于95度,儿童经常坐一方面会不舒适,一方面长久坐对儿童脊柱的发育造成不利影响。
(二)车闸中闸把尺寸
车闸中闸把尺寸是儿童自行车重要的安全指标指标。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闸把和把横管两者的外表面之间,如果把横管装有把套或其他覆盖物,则和把套或覆盖物的外表面之间的最大握闸尺寸d,在A点和B点之间应小于或等于60mm。儿童手小闸把尺寸过大易导致儿童刹车制动不及时,发生意外危险。
(三)车闸中线闸部件
儿童骑自行车会经常摔倒,所以车的各个地方要圆滑,免得摔的时候磕伤划伤小朋友。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制动系统应操纵灵活、无阻滞。按制造厂说明书安装时,紧固闸线的螺钉不应割坏闸线的丝股。钢绳应予以保护,以免内部锈蚀(如对套管加装合适的密封衬垫)。闸线的尾端应装有一个能承受20N拉脱力的防护套。若前/后闸线尾端防护套脱落或无防护套,钢丝易刺伤、刮伤身体,对儿童造成伤害。
(四)燃烧性能
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儿童推车所使用的纺织物不应产生表面闪烁效应,且应在其表面设置永久性警示说明:“警示:切勿近火”。
(五)推车的适用年龄
根据儿童的不同成长阶段和需求,选购不同种类的童车。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如果推车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能调节到≥150°而不能满足5.21(塞规测试)的测试要求时,或推车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小于150°时,则该推车不适合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应在产品和说明书上标记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警告:此车不适合于6 个月以下的儿童”。6个月以下的婴儿,因其骨骼比较柔软,且不能独立端坐,给其使用的童车座位和靠背之间的角度要调节至大于150°,否则会对其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六)塑料包装袋和软塑料薄膜
塑料包装袋和软塑料薄膜常用于玩具和婴童用品中,包装和保护产品。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用于产品中的无衬里的软塑料袋或面积大于100mm×100mm的软塑料薄膜,应符合以下要求:a)进行塑料薄膜厚度测试时,平均厚度应不小于0.038mm。平均厚度应取自一个样品对角线上的10个位置的测量值,且所测的最薄厚度不应小于0.036mm。b)如不满足a)的要求,则应打孔,且在任意最大30mm×30mm的面积上孔的总面积至少占1%。c)若使用任何塑料袋,其应被明显标志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警告:为避免窒息,使塑料覆盖物远离婴儿。软塑料袋、塑料薄膜如果使用不当,容易封住儿童的口鼻,造成窒息危险。
(七)车把中把横管
车把中把横管是车体结构中的重要部位。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处于最高位置时的把横管的把套上端面至处于最低位置时的鞍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小于或等于250mm。把横管车把高,鞍座底高度差过大易导致儿童骑行自行车不易掌握平衡,存在摔伤风险。
(八)链罩
链罩是儿童自行车重要的安全部件。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儿童自行车的鞍座最大高度小于560mm者应装有一全链罩,它必须完全遮住链条、链轮和飞轮的外表面及其边沿部分,还要遮住链轮、链条和链轮啮合部位的内侧。鞍座高度小于560mm的儿童自行车适用于小童,未完全遮蔽链条及链轮儿童有可能深入手指造成挤夹等伤害。
(九)平衡轮
平衡轮在骑行时起保护作用。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规定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将平衡轮安装到儿童自行车上后;a)通过儿童自行车车架中心线的垂直平面至每个平衡轮的垂直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75mm。平衡轮距离车架中心距的距离小于标准要求会减少儿童骑行中的稳定性,使儿童更容易摔伤。
对于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全部移交经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及时下架不合格产品,防止其流向市场,全面消除不合格产品安全隐患,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消费者、用户在采购童车相关产品时应注意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适用体重和年龄范围是否与儿童相匹配,说明书以及标识是否清晰易懂,产品包装或标识上是否具有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建议方法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
注:文章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